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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規范拆解處理作業及生產管理指南(2015年版)
時間:2014-12-19 16:32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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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 號)、《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 號)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 號),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規范生產作業和環境管理水平,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規范拆解處理作業及生產管理指南(2015年版)
1 依據和目的
為貫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 號)、《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 號)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 號),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規范生產作業和環境管理水平,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
其他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可以參考本指南的內容合理安排有關生產作業和環境管理工作。
3 適用性
本指南中描述為“應當”、“確保”或者“不得”的內容為規范性要求,處理企業應當遵守;其他內容為指導性內容,處理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考借鑒。
4 基本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處理企業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活動應當具備的基本要求。
4.1 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處理企業應當符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 年第90 號)、《關于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財綜〔2013〕110 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的要求。
4.2 處理資格和基金補貼資格
處理企業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并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單》。列入《名單》的處理企業,可以對所處理的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 年第24 號)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基金補貼。
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并經環境保護部按照制定的審核辦法核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數量后,方可獲得基金補貼。
4.3 處理能力和處理數量
處理企業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年許可處理能力不得高于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的年處理能力,年實際拆解處理量應當至少達到年許可處理能力的20%,但最高不得高于年許可處理能力。
許可處理能力在一個自然年內發生變化的,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年許可處理能力按如下公式計算:
原則上,各省(區、市)全部處理企業的年許可處理能力之和應當控制在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能力范圍之內。
4.4 基金補貼業務獨立管理
廠區基金補貼范圍產品的業務區域應當為集中、獨立的一整塊場地,布局合理,與實際處理能力匹配,只設一個貨物進出口。
處理企業同時從事基金補貼范圍產品拆解處理之外的其他業務的(如:危險廢物處理等),應當確保基金補貼范圍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業務區域與其他業務的業務區域相獨立。
基金補貼范圍外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物流、拆解處理、信息系統、視頻監控、貯存、財務管理等,可以參照基金補貼范圍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要求設置,但應當單獨管理,不得與基金補貼范圍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混雜;與基金補貼范圍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拆解處理業務共用生產線的,應當明確劃分不同的拆解處理作業時間,不得混拆。
4.5 基金補貼范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納入基金補貼范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a.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享受補貼的產品;
b.滿足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補貼審核相關要求規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核定原則。
基金補貼范圍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包括以下類別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a.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或報廢品;
b.海關、工商、質監等部門罰沒并委托處置的電器電子產品;
c.處理企業接收和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d.處理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處理數量的基礎生產臺賬、視頻資料等證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遺失相關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損毀的;
e.在運輸、搬運、貯存等過程中嚴重破損,造成上線拆解處理時不具有主要零部件,或無法以整機形式進行拆解處理作業的。例如:采用屏錐分離工藝處理CRT 電視機的,CRT 在屏錐分離前破碎,無法按完整CRT 正常進行屏錐分離作業;
f.非法進口產品;
g.電器電子產品模型,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而拼裝制作的不具備電器電子產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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