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環保管理部門及法律法規(2)
時間:2013-05-07 16:24來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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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排放】
(1)法規編號352190年11 月9 日斗呆護及控制空氣質量規定。
(2)條例編號286/93年3月12日-大氣中二氧化硫、懸浮顆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鉛、等物質最高含量限制規定。
(3)條例編號125/97年2月21 日·對條例編號286/93年3月12 日補充修改。
(4)條例編號399/97年6月18 日·對條例編號286/93年3月12 日補充修改。
(5) 法規編號276/99年7月23 日-空氣質量管理規定,大氣質量評估標準。
(6) 法規編號24212001 年8月31 日,使用有機溶劑的規定。
【噪音污染】法規編號292/2000年11 月14 日·噪音相關規定。
環保法律法規基本要點:
葡萄牙在其《憲法》及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確認了環境權。葡1976年通過的現行《憲法》認可了在基本權利與義務框架之內、尤其是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與義務的框架內"每個人都有獲得健康、生態平衡的環境的權利,同時有捍衛此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憲法用一種獨特的方式認可了一種權利,這與那些僅僅旨在保障國家行為的傳統上的社會權利有所不同。因為這種權利同時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即賦予國家采取某種行動的權利和施加給每個公民做出某種行為的義務。
另一方面,憲法也規定了政府的義務:制止并控制l污染及其后果、以及土壤侵蝕的有害方式;通過建立生態穩定區來規劃地域空間;為了自然保護而建立并發展自然保留區、公園以及休閑區;在保護資源更新及生態穩定能力的同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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