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7)
時間:2009-04-07 21:45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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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依照一國因傾倒廢物和其他各種物質而損害他國環境或任何其他區域的環境而承擔責任的國際法原則,各締約國應著手制訂確定責任和解決因傾倒引起的爭端的程序。 第十一條 各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協商會議上考慮解決有關因解釋及適用本公約引起的爭端的程序。
第十二條 各締約國保證,在各主管專門機構及其他國際團體內,促進為保護海洋環境免受下列物質污染而采取措施: 1.包括油料在內的碳氫化合物及其廢物; 同時各締約國將在適當的國際組織內促進編訂從事傾倒的船舶應使用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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