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配套政策
天津市環保局日前發布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試行)》、《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和《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3個規范性文件。作為《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措施,上述3個文件已從今年3月起與《條例》同步實施。 這3個規范性文件分別有哪些特點?實施后將對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產生哪些作用?記者日前采訪了天津市環保部門的有關負責人。 規范自由裁量權,避免處罰五花八門 天津市環保局法制處處長楊家辰說,根據《條例》共梳理出25種環保部門可以行使的處罰權力,在《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試行)》中,采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表》(以下簡稱“規范表”)的形式作了具體限定。“比如《條例》規定,對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可處以10~100萬元行政處罰。這個跨度區間很大,什么樣的情況罰10萬,什么樣的情況罰100萬,都需要進行規定,才能避免出現對同種違法情形處罰五花八門的現象。”他說。 翻開規范表,記者看到,它由20個分表組成,按照違法情節、類別的不同,單次可處以從最低200元到最高100萬元不等的處罰,其中《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超總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表》、《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表》中均規定最高可處罰至100萬元。 “什么情況罰多少,都是嚴格依據《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楊家辰說,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在規范表中則相應規定,在出現超標的情況下,對35蒸噸以上鍋爐的處罰額度為“10萬乘以超標倍數,再加上30萬”元。對10至35蒸噸鍋爐的處罰額度為“10萬乘以超標倍數,加上20萬”元。對10蒸噸及以下鍋爐和其他排放源的處罰額度為“10萬乘以超標倍數,加上10萬”元。“也就是說,對上述情形,最低可罰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楊家辰告訴記者,自由裁量權規范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兩者配合實施,可以對環境違法行為產生有力震懾作用。他舉例,一臺35蒸噸以上鍋爐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環境違法行為,過去最高可以處罰10萬元,而現在則最低可以處罰40萬元。如果這一違法行為在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后20天內仍未改正,則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金額最低800萬元。“罰款不是目的,最終目的還是通過加大處罰力度,促使企業算好得失賬,能夠回到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道路上來。”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試行)》同時對從重和從輕處罰的情形也作了相應規定。對具有“主觀惡意,明知故犯;后果嚴重,反映強烈;區域敏感,影響惡劣;不聽勸阻,再次違法;超標量大,危害面廣”等要素的,實施從重處罰。對具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等要素的,則可以從輕處罰。 約談違法企業負責人,有錢也難任性 自今年天津“兩會”上,《條例》通過以來,《條例》中對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的規定,一直備受關注。 天津市環保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對《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的實施寄予較高期望,而這源于他在工作中的親身感受。他說,在為企業授課講解新《環保法》過程中,曾與一些企業負責人有過交流。有企業負責人表示,作為一個盈利動輒上千萬、上億的企業,因為環境違法被處罰幾萬、幾十萬,對企業來說如九牛一毛,無法感到“切膚之痛”。但如果因為環境違法問題,被約談并被曝光,則會影響到企業形象和企業領導個人聲譽,進而影響到企業和個人的發展。他說:“這位企業負責人說了大實話,聲譽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有時甚至比單純賺錢更為重要。約談曝光,罰的是聲譽,可以讓有錢的企業也不敢再任性。” 《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規定,約談對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約談應采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涉及國家、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除外),并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約談工作應于決定按日連續處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約談過程中,環保部門將通報被約談人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及造成的影響,說明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規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被約談人須就存在的問題做出說明,內容包括存在問題的原因及處理經過、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約談情況和整改措施及結果將登載至環保部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開。 《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同時規定,被約談人的法定代表人應準時參加約談,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可委托相關負責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按照《責令整改決定書》要求進行整改的,以發文通報、新聞媒體曝光等方式對被約談人及其相關負責人進行公開通報,并將相關情況存檔備案,作為對其環境管理或環境執法中的從嚴、從重依據。 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可作為處罰依據 2014年,為加強污染源在線監管能力建設,天津市為占全市90%以上廢水排放量和90%以上工業燃煤廢氣排放量的企業安裝了在線監測設備,實現了這部分企業的在線監測管理,同時還計劃著接下來進一步擴大這一比例。 天津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線監測是重要的環境管理技術手段,但在《條例》出臺之前,在線監測數據卻一直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與在線監測處于同樣尷尬境地的還有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其取得的數據同樣只作為執法參考,而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先進的監測技術手段,如果沒有被賦予可作為執法依據的法律地位,就不會有威懾力。”這位負責人說,《條例》的實施,明確了在線監測有效數據和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數據的法律地位,相當于為老虎裝上了牙齒。而《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則進一步規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和機動車遙感監測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適用范圍、證據取得和應用程序,規范了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運用。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規定,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反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折算濃度)或者小時排放量大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的,為超標排放。根據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的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為超總量排放。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值的,為機動車超標排放。 按照規定,對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和有效數據統計超總量指標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或者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將超標車輛信息在環保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對篡改、偽造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由環保部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全球環保研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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