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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前山西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將調整
時間:2015-05-13 09:38來源:網易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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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前,山西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日前,山西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6年年底前,山西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A各地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應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山西省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管理,設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縣(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授權縣(市)人民政府管理。具體由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2016年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以太原市為例,目前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為0.50元/噸,按照《通知》,居民不低于0.95元/噸,比現行標準高出0.45元/噸。
“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縣(區、市)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年底前開征,重點建制鎮要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并投入運行。
另外,《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B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嚴懲超標排污企業
《通知》明確,山西省要盡快提出本地區提高污水處理收費力度的實施方案,完善征收機制,落實征收責任,建立征收激勵機制,提高征收率。
對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征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實行自來水和污水處理收費一票制,應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根據《通知》,山西省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收費中的‘差別化’是帶有處罰性質的。”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超標排污的企業在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同時還要進行處罰,加大對污水排放企業的監管和懲罰力度。
C發揮價格杠桿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通知》提出,山西省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
政府應嚴格按照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省要將各地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財政專項等現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通知》,2016年年底前,山西省各市級價格、財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每半年向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一次本地污水處理費管理工作進展情況。三部門將適時對各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不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的,將予以通報。
從2005年起,山西省所有城市開始征收污水處理費,對城市自來水公司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票制進行改革,實行供水、污水一票制,以保證足額征收。2008年12月1日起,大同、晉城、長治、呂梁、運城、晉中、忻州七市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統一調整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0.5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0.8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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