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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6月1日起執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國Ⅴ標準 津政發〔2015〕12號
時間:2015-06-02 09:51來源:天津環保局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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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6月1日起執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國Ⅴ標準 津政發〔2015〕1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津政發〔2015〕12號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經國務院批準,我市決定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增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實施《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國家標準中第五階段排放控制標準。
自2015年9月1日起,新增輕型汽油車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標準,同時必須達到該標準對車載診斷(OBD)系統氮氧化物(NOX)監測和實際監測頻率(IUPR)的相關要求。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銷售和注冊登記不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為上述車輛辦理轉入手續。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不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
三、準予在本市申領牌證的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自2015年6月1日起,其他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摩托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除外)自2015年9月1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前,須攜帶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證明文件到本市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點位申領環保合格標志;進口車和外省市轉入車輛必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咨詢電話:24538912、87671736)辦理外省市車輛轉入審核和環保合格標志申領,進口車須攜帶機動車銷售發票、車輛一致性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海關報關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機動車所有人可在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ve)查詢車型是否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增輕型汽油車以及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對不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車型,可以繼續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一)2015年6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均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注冊登記。
(二)外省市轉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可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于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的轉出記錄,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五、除輕型汽油車以及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車以外,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第四階段或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增其他車型(不包括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不符合第四階段或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六、各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認真貫徹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落實銷售主體責任,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定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銷售不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成品油供應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或代用燃料,并建立柴油車車用尿素的供應體系,以確保機動車產品的正常使用。
八、市環保、公安、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市容園林和郵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做好本通告的實施工作。
特此通告。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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