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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關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暫行規定》
時間:2015-01-28 10:00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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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保研究網訊,安徽省合肥市檢察院、巢湖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近日共同簽發《關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聯手打擊破壞巢湖流域水環境資源犯罪。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安徽省合肥市檢察院、巢湖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近日共同簽發《關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聯手打擊破壞巢湖流域水環境資源犯罪。 據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14年7月17日經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12月1日施行。出臺《暫行規定》旨在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落到實處,促進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保護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的生態環境、水資源和漁業資源。 《暫行規定》中3家單位職責分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法對轄區內污染環境、非法采礦、非法捕撈等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履行行政監管和處罰職責。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管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及時審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 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依法對安徽省巢湖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3家單位通過聯席會議,交流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環境資源保護的現狀和案件辦理情況,研究打擊及預防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對策和措施。 (原標題:處罰權、偵查權、監督權規定分明 合肥嚴厲打擊水環境資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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