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浙江省廢紙造紙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為規范我省廢紙造紙產業有序發展,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廢紙造紙產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提高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技術創新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年第21號令);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三)《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四)《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五)《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六)《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8號);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九)《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指導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辦〔2012〕20號); (十)《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一)《關于錢塘江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環函〔2014〕159號) (十二)《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71號); (十三)《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 (十四)《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9號)。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造紙企業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新建造紙企業必須建在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鼓勵園區外現有造紙企業搬遷至產業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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