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保廳《關于強化危險廢物監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環防[2016]159號)》【全文+下載】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保局: 為切實貫徹《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強化措施,進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間全省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經營單位監管 (一)嚴格經營許可。嚴格執行《“十三五”河北省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環評和頒發經營許可證。逐步提高危險廢物焚燒、廢礦物油、廢酸廢堿等行業處置利用企業申領條件和監管要求,有計劃地推進現有經營單位優勝劣汰和升級換代。 (二)把握檢查重點。各級環保部門在按照國家危險廢物規范化指標體系定期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健全危險廢物檢查檔案,并著重把握5個方面的檢查重點: 1、企業是否按照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類別、方式、規模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現場經營設施及經營方式是否與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相一致。 2、每批次轉移聯單與轉移計劃批準文件是否相符;企業是否將轉移聯單按時送交相關單位;是否保存了5年內的全部轉移聯單;轉移聯單數量、類別與經營單位接收記錄、分析記錄是否一致。 3、經營記錄薄是否詳細記錄本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成分、來源、數量、流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是否記錄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過程產生的產品、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的入庫和出廠情況。 4、是否詳細記錄危險廢物經營設施和污防設施運行情況;是否詳細記錄配套水、電、汽、藥劑、燃料的使用情況;是否規范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合理確定監測指標和頻次,并如實、完整記錄監測結果。 5、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與財務數據、票據、處置合同內容是否相匹配;經營設施運行記錄是否與出入庫記錄、利用處置記錄、原輔料消耗記錄相匹配;在線監測設施運行記錄是否與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相匹配;原料、能源消耗記錄與相關賬目票據是否相匹配;新產生危險廢物記錄是否與物料平衡、運行記錄相匹配。 (三)嚴控程序節點。一是事前備案。現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改、擴建前未向發證機關備案的,或持證起每滿3年未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并到發證機關備案的,發證機關要暫扣其經營許可證,不得受理其變更、換證申請。二是暫停經營。各級環保部門發現未經備案或擅自改變、拆除經營設施的經營單位,要依法對其進行嚴厲懲處,并報請發證機關暫停其經營活動。三是不得閑置。對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經營單位,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罰并暫停其危險廢物一切經營活動,要經現場核查后方可同意其復產,并及時向發證機關上報有關情況。四是終止經營。對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要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依法處理,如涉場地等污染要監督其限期完成修復,要將危險廢物經營記錄簿按規定存檔管理。五是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薄,分別按月、季、年向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的,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依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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