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環保局、規土局、土地儲備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關于加強本市工業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滬府辦〔2016〕23號)、《關于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滬府辦〔2015〕3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 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以土地出讓合同為平臺,加強項目在用地期限內利用狀況的環保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關于加強本市工業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滬府辦〔2016〕23號)、《關于加強本市經營性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滬府辦〔2015〕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土壤環境(含地下水,下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階段監管落實”的原則,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前,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完成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并向環保部門申請。經認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復的,應承擔土壤環境修復的責任和費用,治理修復達到環保要求。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相關材料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數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和完善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加強場地環境評審專家庫管理,以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從業單位管理。各區(縣)環保局負責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等報告向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具意見,強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級環保部門報告轄區內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的年度審核情況。 市、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儲備協議落實土壤環境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責任,并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書面征詢環保部門關于場地土壤環境狀況的意見。 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按規定履行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的責任,提前主動向環保部門申報相關材料。 第五條(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 土地使用權人應對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市環保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逐步建立區域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數據庫并實現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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