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熱電聯產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修訂)
為規范我省熱電聯產行業有序發展,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熱電聯產行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以熱定電、降低消耗、控制總量、加強治理、推進減排、保護環境的原則,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 (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國家發改委令2013年第21號); (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 (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 (五)《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 第30號); (六)《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七)《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八)《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8號);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加強生態環境空間管制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4〕126號); (十)《關于印發<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辦〔2013〕7號); (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61號); (十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計基礎〔2000〕1268號,2011年修訂); (十三)《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 (十四)《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燃煤熱電聯產行業綜合改造升級行動計劃>的通知》(浙經信電力〔2015〕371號)。 二、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新建、改擴建熱電聯產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熱電聯產應當“以熱定電”為原則,擬建熱電聯產項目應是集中供熱規劃中的熱源點。 環境質量已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區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標的區域,除滿足特征污染物減排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改擴建與超標的特征污染物相關的熱電企業。在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工程投產后,應替代供熱范圍內分散燃煤鍋爐和燃煤熱媒爐。 三、生產規模與工藝裝備 按熱負荷需求規劃熱電聯產項目。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采用高溫高壓及以上參數背壓機組,鼓勵次高壓機組改造為高溫高壓及以上參數機組,鼓勵現有抽凝機組改造為背壓機組,一家熱電廠原則上最多只保留一臺抽凝機組。鼓勵整合優化現有供熱(電)源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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