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三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日前,從浙江省環保廳獲悉,關于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三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 “十三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浙價資〔2016〕144號 各有關燃煤發電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0〕132號)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試行)》(浙價資〔2011〕176號)的規定,經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三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三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為:二氧化硫每年每噸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噸1000元,化學需氧量每年每噸4000元,氨氮每年每噸4000元。 二、企業可選擇一次性繳納或申請分期繳納,對一次性繳納五年有償使用費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的80%征收;申請分期繳納的,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期限不得超過5年。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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