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0月起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鄂價環資〔2016〕91號】
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環保廳 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做好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費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環保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現行排污收費規定的“對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種類,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1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三、強化VOCs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確保VOCs排污費依法、足額、及時征收。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簡政放權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物價、環保部門強化排污費的監督管理。嚴禁違規減免排污費,嚴肅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和逾期不繳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各地要通過落實收費公示制度,設立熱線電話、網絡舉報平臺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切實提高透明度,暢通公眾表達渠道,不斷強化對VOCs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環保廳 2016年8月30日 【推薦】揮發性有機物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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