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16年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16年2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實現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種物質進入土壤,導致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綜合治理、污染者擔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投入、土地出讓收益、排污費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完善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與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開展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導村(居)民保護土壤環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提高土壤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養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將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增強公眾土壤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土壤環境保護途徑,引導公眾參與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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