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細則全文】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環保評〔2016〕348號 各區環保局,臨港產業區、上海化工區、上海自貿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落實建設項目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據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本市現行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要求,結合本市環境質量及環境保護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適用范圍 按照《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滬環保評〔2016〕101號)執行。 二、核算方法 (一)項目新增排放量 1.煙粉塵:按照環境統計的計算方法核算排放量(方法見附件)。 2.揮發性有機物:按照《關于發布本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補充規定的通知》(滬環保評〔2016〕101號)執行。 (二)現有設施排放量 1.有排污許可證的: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按照企業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污許可量確定。 2.無排污許可證,納入環境統計的:煙粉塵按照近三年度企業環境統計平均排放量確定。 3.無排污許可證,未納入環境統計的:有組織排放和鋼鐵、水泥行業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按照環境統計的方法計算排放量;其他無組織排放煙粉塵的,按照環境保護部《大氣可吸入顆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進行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按照項目新增排放量的方法進行計算。 三、指標來源 1.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于企業結構調整的,原則上以2015年環境統計(煙粉塵)或排污許可證(揮發性有機物)中載明的排放量為基準,按結構調整產能所占的比例進行核算。未納入2015年環境統計或排污許可證的,應按照前文所述的規定方法進行核算,并經當地環保部門確認。 2.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于企業工程治理的,按照工程治理前后正常工況下排放量的差值進行核算,并經當地環保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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