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決定【全文】(2)
十一、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作為市級重點科研及推廣應用項目,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加快國內外成熟適用技術的轉化應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十二、從事種植業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管理,落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措施,不得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動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充分調動農業經營者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公益宣傳,引導農業經營者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自覺遵守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規定。 十四、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實施方案和監督檢查措施,加大實時監測和現場執法、綜合執法力度;完善區域聯動、部門協調、鄉鎮為主的防控機制,落實網格化管理,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對于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于工作不力、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予以責任追究。 十六、農業經營主體使用小麥、玉米聯合收獲機作業,未配置使用農作物秸稈切碎拋撒還田裝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還田作業補貼。 十七、農業經營主體或者他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經營主體未采取綜合利用措施,致使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已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處罰的除外。 十八、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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