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全文】(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表1和表2中的規定。 4.2 有組織排放源臭氣濃度排放限值應符合表1中的規定,周界監控點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表2中的規定。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墻或柵欄等隔離設施,并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4.3.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界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應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并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制訂分區、分單元填埋作業計劃,并按計劃逐區、逐單元、逐層進行填埋作業,不得多作業單元同時作業。 4.3.5 每日填埋作業結束后,應立即對全部作業面進行日覆蓋;一個作業單元填埋作業結束后,應立即進行中間覆蓋。垃圾填埋場應建立日覆蓋和中間覆蓋的巡檢制度。 4.3.6 滲濾液的輸送、處理系統應當全流程密閉,不得跑冒滴漏。滲濾液提升井、調節池、生化池、濃縮廢液池等產生惡臭的構筑物必須采取封閉和負壓抽吸措施,將抽吸的臭氣經處理設施處理后經不低于15米排氣筒排放。 4.3.7 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采用火炬法燃燒處理,并宜采用能夠有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 4.3.8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
相關文章
- 關于擬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示范縣名單的公示(全名單)2020-08-20
- 上海可回收物運輸方式2023-12-26
- 上海可回收物補貼2023-12-26
- 上海可回收物廢物流處理處置圖2023-12-26
- 上海部分廢塑料利用企業情況(綜合利用的資源數量(萬噸))2023-12-26
- 上海部分廢玻璃利用企業情況(綜合利用的資源數量(萬噸))2023-12-26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