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醫療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18.04.01實施)
醫療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技術與運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產生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77 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補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醫療廢物 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廢物。具體分類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名錄》執行。 3.2焚燒爐 焚燒醫療廢物的主體裝置。 3.3焚燒量 焚燒爐單位時間焚燒廢物的質量(噸/日)。 3.4熱灼減率 焚燒底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底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1) 式中: P- 熱灼減率,%; A- 干燥后的原始焚燒底渣在室溫下的質量; B- 焚燒底渣經600℃(±25℃)3 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 3.5焚燒爐溫度 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6煙氣停留時間 燃燒所產生煙氣從最后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7二噁英類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8二噁英類毒性當量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噁英類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表參見附錄A。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 =Σ (二噁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9標準狀態 溫度在273.15 K,壓強在101325 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 %(V/V%)O2(干煙氣)作為折算基準折算后的濃度值。 3.10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3.11新建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3.12測定均值 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3.13小時均值 1 h內以連續不少于45 min采樣獲取的測定平均值,或1 h內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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