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關于對《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31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利用,加快本市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進程,我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詳見附件),經與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多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8年3月22日前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傳真:010-59958938 郵箱:bjjcjg@163.com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3月15日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docx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 綜合利用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城市管理委、規劃局、國土分局、發展改革委、環保局、財政局、國稅局、質監局、交通委、園林綠化局、水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發局、市政局、規劃分局、發展改革局、環保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利用,加快本市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進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31號),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政府是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的責任主體,市級相關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委、市園林綠化局、市水務局等部門統籌負責。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扎實做好全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建筑廢棄物消納的監管,將各區建設的臨時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設施納入處置地點的選擇范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全市各區應明確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并統籌市區“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各類資金支持拆除違法建設產生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 二、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實行建筑拆除、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一體化管理。拆除工程發包單位應將建筑拆除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一并發包,鼓勵發包給具有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單位或由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單位和拆除工程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拆除工程發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業績、設備和人員等情況進行核實。 三、拆除工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費用應由發包、承包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并納入項目拆除成本或項目建設成本中。發包單位應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措施費用。 本市鼓勵拆除工程在拆除現場實施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處置費用標準可試點按不高于現行建筑垃圾處理費標準的150%執行。非現場資源化處置費價格按現行建筑垃圾處理費標準執行。 四、拆除實施前,發包單位應會同承包單位制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方案》(內容要求見附件1)。拆除工程完成后,發包單位應向各區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情況的報告,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明確拆除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去向。 依法辦理建筑拆除工程備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實施建筑廢棄物現場資源化處置的,發包單位應一并提交《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方案》。 五、拆除類項目,應當在拆除現場實施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各區可因地制宜建設1-2個臨時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設施,待任務完成后拆除,規劃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快辦理相關手續。拆除的建筑廢棄物在拆除現場存放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轉運或現場無法實施資源化綜合利用的,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將建筑廢棄物運至有資質的消納場或固定式資源化處置工廠進行處置。無法實施資源化處置的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等,應按照“誰產生,誰負責”以及行業監管的原則,由產生單位妥善處置。 六、建筑廢棄物現場資源化處置相關設施應具有分揀、破碎、篩分、除塵等功能,并滿足環保要求,發包單位應制定粉塵、噪聲、廢水等重點污染物監測計劃,組織實時監測,監測結果留檔備查;定點工廠資源化處置相關設施應滿足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要求。 七、本市政府財政性資金以及國有單位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鼓勵社會投資工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現階段本市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見附件2,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根據市場供需情況調整再生產品種類及應用要求。 八、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質量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 九、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任務書中明確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使用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說明中載明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優先使用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對設計文件中是否涉及相關內容進行審查。 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的施工組織方案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應按照最新發布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交底中明確具體使用工程部位和產品。 十、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規定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要求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 十一、各區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部門根據本通知,制定符合本區實際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與再生產品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并加強對本區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情況的監管。 十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處置企業可按照《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加強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的意見》(京建發〔2012〕328號)同時廢止。意見發布前已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尚未處置的,應按本意見要求進行資源化處置與綜合利用。本市涉及保密、軍用以及搶險救災等工程,不適用本意見。 附件:1.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方案內容要求 2.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種類及應用工程部位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規劃國土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環保局 市財政局 市 國 稅 局 市 質 監 局 市 交 通 委 市園林綠化局 市 水 務 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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