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2)
第三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四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可回收物由責任人自行運送或者回收企業上門收運;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運輸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做到日產日清;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車輛及場地,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管理臺賬應當分類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 (六)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單獨設置易腐垃圾轉運工位。 二次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套建設垃圾分選設施。 轉運站內暫存垃圾應當規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七條 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對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絕運輸,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政府統一規劃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設集垃圾焚燒、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為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設施共建共享。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實施循環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通過生物化學、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實現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四)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進場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 (六)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責任人義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類別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做到日產日清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運輸、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其他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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