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正式發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江西省建筑設計研究總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足根、張萌、吳俊偉、夏訓峰、張振欣、曾鐸、計海鷹、萬稟顥、熊名日、周慜、姚娜、馮兵、李銘書、劉慧麗、張慧敏、陳美芬、熊昌宇。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單個處理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4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2348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環監〔1996〕470號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達到建制鎮標準的鄉村集鎮、集中居民點)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污水回用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業灌溉、漁業養殖、景觀環境等用水的行為。 4 一般要求 4.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優先進行回用。出水用于農業灌溉的,執行GB 5084的規定;出水用于養殖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GB 11607的規定;出水用于景觀環境的,執行GB/T 18921的規定。 4.2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的納管規定和要求。 4.3 農村醫療機構廢水須經過消毒處理達到GB 18466規定要求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4.4 農家樂餐飲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GB/T 31962的納管規定和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4.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定期清掏并合理處置,處理處置時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排放污泥農用的應滿足GB 4284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園林綠化的應滿足GB/T 23486的要求,用作其他用途的參照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標準分級 5.1.1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和污水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5.1.2 出水排入GB 3838規定的II類、III類水體、已列入國家水質較好湖泊名錄或具有飲用水功能的重點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5.1.3 出水排入GB 3838規定的Ⅳ類、Ⅴ類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5.1.4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體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5.1.5 處理規模小于5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5.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出水排放去向和污水處理規模執行本文件。 5.2.2 現有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文件。2020年7月1日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原規定標準。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處理規模大于5 m³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參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的有關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處理規模小于5 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暫不要求設置永久性排放口標志;特殊情況的監管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規定。 6.2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時間、方法等要求,應按HJ 819等相關規定執行,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公布監測結果。其中處理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自行監測一次,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每半年自行監測一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抽檢一次,抽檢率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6.3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采用表2所列方法或國家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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