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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2015年第38號
時間:2015-06-11 11:23來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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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2015年第38號
《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2015年 第38號
為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汽車行業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向綠色低碳清潔安全轉變,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九條等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現予以公告。
附件: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日
附件:
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一、汽車生產企業作為污染控制的責任主體,應積極開展生態設計,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設計原則,采用合理的結構和功能設計,選擇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綠色環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應用資源利用效率高、環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綠色制造技術;積極構建綠色供應鏈,在全產業鏈控制有害物質使用、落實材料標識要求。
二、各級汽車零部件和材料供應商應如實提供產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質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車生產企業對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蹤與分析。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對總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1類)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實施管理。
(一)新產品有害物質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應分別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禁用物質要求》、《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的要求,并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在生產車延后24個月執行。
(二)汽車生產企業應在申請新產品《公告》時,報送《汽車有害物質信息表》,并在獲得《公告》6個月內,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對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或將名單予以公布。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行業現狀和發展水平,適時、逐步擴大產品類別實施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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