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31號令(3)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說明:1. 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污染當量值
說明: 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征收,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標準,即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準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 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準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征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征收額=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表5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征收標準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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