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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8)
時間:2008-09-01 10:26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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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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