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4)
第九條產灰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申報登記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同時報同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備案。
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和掌握本地區粉煤灰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 月底前,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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