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全文】(3)
五、加快區域低碳發展 (一)實施分類指導的碳排放強度控制。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發展階段、資源稟賦、戰略定位、生態環保等因素,分類確定省級碳排放控制目標。“十三五”期間,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碳排放強度分別下降20.5%,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慶、四川分別下降19.5%,山西、遼寧、吉林、安徽、湖南、貴州、云南、陜西分別下降18%,內蒙古、黑龍江、廣西、甘肅、寧夏分別下降17%,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分別下降12%。 (二)推動部分區域率先達峰。支持優化開發區域在2020年前實現碳排放率先達峰。鼓勵其他區域提出峰值目標,明確達峰路線圖,在部分發達省市研究探索開展碳排放總量控制。鼓勵“中國達峰先鋒城市聯盟”城市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加大減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爭提前完成達峰目標。 (三)創新區域低碳發展試點示范。選擇條件成熟的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生態功能區、工礦區、城鎮等開展近零碳排放區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設50個示范項目。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總量控制為重點,將國家低碳城市試點擴大到100個城市。探索產城融合低碳發展模式,將國家低碳城(鎮)試點擴大到30個城(鎮)。深化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將試點擴大到80個園區,組織創建20個國家低碳產業示范園區。推動開展1000個左右低碳社區試點,組織創建100個國家低碳示范社區。組織開展低碳商業、低碳旅游、低碳企業試點。以投資政策引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推動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做好各類試點經驗總結和推廣,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 (四)支持貧困地區低碳發展。根據區域主體功能,確立不同地區扶貧開發思路。將低碳發展納入扶貧開發目標任務體系,制定支持貧困地區低碳發展的差別化扶持政策和評價指標體系,形成適合不同地區的差異化低碳發展模式。分片區制定貧困地區產業政策,加快特色產業發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轉移。建立扶貧與低碳發展聯動工作機制,推動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開展低碳產業和技術協作。推進“低碳扶貧”,倡導企業與貧困村結對開展低碳扶貧活動。鼓勵大力開發貧困地區碳減排項目,推動貧困地區碳減排項目進入國內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改進扶貧資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 六、建設和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實施細則,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制定有關配套管理辦法,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體系。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國家和地方兩級管理體制,將有關工作責任落實至地市級人民政府,完善部門協作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根據職責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專項資金,建立專職工作隊伍,完善工作體系。制定覆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和航空等8個工業行業中年能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的碳排放權總量設定與配額分配方案,實施碳排放配額管控制度。對重點汽車生產企業實行基于新能源汽車生產責任的碳排放配額管理。 (二)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現有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交易機構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基礎上,根據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需求統籌確立全國交易機構網絡布局,各地區根據國家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案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企業開展配額分配。推動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順利過渡,建立碳排放配額市場調節和抵消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逐步健全交易規則,增加交易品種,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完善企業上線交易條件,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三)強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基礎支撐能力。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及災備系統,建立長效、穩定的注冊登記系統管理機制。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工作體系,建設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整合多方資源培養壯大碳交易專業技術支撐隊伍,編制統一培訓教材,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構建專業咨詢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能力培訓中心。組織條件成熟的地區、行業、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示范,推進相關國際合作。持續開展碳排放權交易重大問題跟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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