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4號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主任:徐紹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 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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