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關于《<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見附件,以下簡稱《修正案》)。《修正案》自2016年12月26日對我國生效。 現就我國限控六溴環十二烷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根據《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建筑物中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為阻燃劑),在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內,可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特定豁免登記的有效期原則上自《修正案》對我國生效后5年(2021年12月25日)終止。 2.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可生產、使用和進出口。 二、各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海關、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六溴環十二烷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本公告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附件:《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 環境保護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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