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巖礦山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對不增加水泥熟料產能的節能減排、環保升級改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相關要求可適當簡化。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落后產能淘汰、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以及煤炭減量替代等相關要求,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不予批準新建2000噸/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和60 萬噸/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設項目應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 年的石灰巖資源,利用工業廢渣等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符合相關區域或產業規劃環評要求。水泥熟料建設項目配套的石灰巖礦應符合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項目,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規劃工業區除外)。新建、擴建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規劃選址及設施、運行技術要求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條 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應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水泥(熟料)綜合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應符合清潔生產領先企業要求。水泥熟料生產建設項目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暫停審批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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