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煤炭采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相關要求,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特殊和稀缺煤開發利用應符合《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第三條 項目符合所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的相關要求,符合項目所在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 井(礦)田開采范圍、各類占地范圍不得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采礦和占用的區域。 第四條 新建、改擴建項目應滿足《清潔生產標準煤炭采選業》(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 第五條 對井工開采項目的沉陷區及臨時排矸場、露天開采項目的采掘場及排土場,應明確生態恢復目標,提出施工期、運行期、閉礦期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對受煤炭開采影響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礎設施等環境保護目標,應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六條 煤炭開采可能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重要環境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提出禁止開采、限制開采、充填開采等保護措施;涉及其他敏感區域保護目標的,應明確提出設置禁采區、限采區、限高開采、充填開采、條帶開采等措施。 煤炭開采對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集中式與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應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長期供水替代方案;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污染影響的應提出防滲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條 項目應配套建設礦井(坑)水、生活污水、生產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應立足綜合利用,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等原則上不得外排。選煤廠煤泥水應實現閉路循環,工業場地初期雨水應收集處理。無法全部綜合利用的廢水,應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后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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