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全文】
國務院日前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項目選址意見書、環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等都不再是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下面給大家具體分析新老規定的差異。 原規定: 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項目選址意見書、環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等都是項目立項核準的前置條件。 新規定: 國務院日前新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在這個由國務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還是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選址意見書、環評批文、土地預審意見和節能審查意見,都不再是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 并且新條例對項目備案更簡單,不需要辦理任何批文,備案機關收到企業報送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 同時,新《環評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也就是說,環評批復不再是項目立項之前必須完成的,但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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