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14號 關于發布《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國家環境基準研究、制定、發布、應用與監督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 2017年4月19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4月20日印發 附件 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環境基準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環境基準研究、制定、發布、應用與監督等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二條 環境基準是環境因子(污染物質或有害要素)對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不產生有害效應的劑量或水平。 環境因子包括化學(污染物、營養物等)、物理(噪聲、振動、輻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體等)因子等。 第三條 環境基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環境基準科學研究,環境基準工作規劃和實施計劃制定,環境基準制定、批準、發布,管理平臺,環境基準專業隊伍建設、技術培訓、科學普及與應用。 第四條 環境基準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護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為出發點,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環境特征,體現最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三)在借鑒吸收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基礎上,科學規范、開放共享、持續有序地開展環境基準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對環境基準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工作規則,組織制定并發布環境基準。 環境保護部組建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環境基準的科學評估。 第六條 環境基準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環境基準研究與制訂等工作。環境基準任務承擔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熟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掌握國內外環境基準相關業務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開展環境基準科學研究的實驗分析手段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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