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進一步發揮能源投融資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堅持企業為主、規劃引導、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創新機制、暢通渠道、統籌兼顧、協同推進的原則,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充分激發社會資本參與能源投資的動力和活力 (一)確立能源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在增量配電網、規劃內風電、背壓式熱電聯產、燃氣分布式發電等項目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動以政策性條件引導、企業信用承諾、監管有效約束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實行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嚴格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核準能源項目,目錄范圍外的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審批。 (三)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本級能源投資項目管理權力清單,國家能源局要抓緊制定并試行《國家能源局權力和責任清單》。各省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的權限開展核準工作,要堅持投資審批權限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能源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四)建立能源投資項目管理責任清單制度。能源項目核準機關要厘清職權所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健全問責機制。按照簡化程序、優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則,制作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規范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程序、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確保權力規范行使。 (五)規范能源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制的能源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要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提供快捷備案服務,備案不得設置任何前置條件。 (六)優化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流程。實行核準制的能源投資項目,核準機關要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或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并聯核準,項目核準的前置許可條件不得互為前置。按照并聯辦理、聯合評審的要求,配合推動相關部門協同下放審批權限,探索建立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新模式。 (七)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 (八)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質能、火電站、水電站、風電等項目開展以競爭性方式確定能源投資項目業主試點。根據資源調查和專項規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納入規劃的項目進行咨詢評估,通過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業主。 (九)加強能源企業投資行為事中事后監管。企業投資能源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核準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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