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強按日計罰措施的可操作性,我部決定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進行修改,編制了《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現將《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網址:http://www.mep.gov.cn),進入首頁“互動交流”點擊“意見征集”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郵政編碼100035。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8日。 環境保護部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環境保護部決定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六)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 刪除該條中的“三十日內”。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刪除該條中的“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四、刪除第十八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相關文章
- 環境部:《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2019-11-15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二次征求意見稿)(附編制說明)2020-01-19
-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見稿)》2020-02-02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2020-11-30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令第736號)全文2021-01-30
- 中國已出臺的排污許可證相關政策2023-07-05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