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2)
三、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 第十九條 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并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 梯次利用企業應回收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一條 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對不符合該要求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有關政策及標準等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規、政策及標準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負責建立統一的溯源信息系統,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加強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指導,規范梯次利用企業產品,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基金,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質檢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暫停企業強制性認證證書、公開企業履責信息、行業規范條件申報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對有關企業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錄 術語和定義 一、動力蓄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含鉛酸蓄電池。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一) 經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 經梯次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 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三、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四、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五、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六、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暫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七、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九、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十一、電池生產企業:國內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服務網點:汽車生產企業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機構。 十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取得資質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 十四、綜合利用企業: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 十五、梯次利用企業:即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企業。
十六、再生利用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實現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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