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
關于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通知 環辦環評【201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范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現印發你們,作為開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依據。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3月4日 附件: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本環境準入條件。 第二條 本環境準入條件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有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四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滿足所在地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鼓勵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新建項目鼓勵采用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選址建設模式,預留項目改建或者擴建用地,并兼顧區域供熱。 第五條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對當地生活垃圾特性適應性強的焚燒爐,在確定的垃圾特性范圍內,保證額定處理能力。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 焚燒爐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爐膛內焚燒溫度≥850℃,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5%。應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即保證焚燒爐出口煙氣的足夠溫度(Temperature)、煙氣在燃燒室內停留足夠的時間(Time)、燃燒過程中適當的湍流(Turbulence)和過量的空氣(Excess-Air)。 第六條 項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鮮水用量,最大限度減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提出廠區排水系統設計要求,明確污水分類收集和處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原則強化水資源的串級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環利用率。 第七條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條 采取高效廢氣污染控制措施。煙氣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等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燒污染物產生量的變化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影響,采用成熟先進的工藝路線,并注意組合工藝間的相互匹配。重點關注活性炭噴射量/煙氣體積、袋式除塵器過濾風速等重要指標。鼓勵配套建設二噁英及重金屬煙氣深度凈化裝置。 焚燒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臺焚燒爐的排氣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煙氣和排氣筒高度應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和地方相關標準要求。 嚴格惡臭氣體的無組織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裝卸、貯存設施、滲濾液收集和處理設施等應當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正常運行時設施內氣體應當通過焚燒爐高溫處理,停爐等狀態下應當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要求后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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