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附產品名錄】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建立科學規范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積極主動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五條 評價工作按照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管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范化、綠色化、規模化發展。 第七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八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制度,實行統一的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發布目錄。通過目錄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水平,提升綜合利用產品質量,促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目錄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產品、綜合利用技術條件和要求等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發展水平、綜合利用產品市場應用情況、產品目錄的實施情況等適時調整目錄。 第十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目錄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范; (二)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于 8 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四)與委托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關系; (五)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應根據本區域工業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嚴格評價機構推薦程序,合理確定評價機構數量,并將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的實施細則等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出具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并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成立由行業有關專家組成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提出目錄調整建議,對相關標準制訂、信息統計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企業自愿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十六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采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物質計量統計體系等相關管理體系建設情況; (八)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質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作為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結果。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制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二十條 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后三十日內,將評價報告報被評價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網站上按下列項目予以公布: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五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省級信息管理系統,并逐步接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統。按季度對本轄區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進行匯總,自季度終了三十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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