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建〔2019〕298號 各有關省(區、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87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中央財政補貼于2020年政策期滿后結束。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再作調整。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采取據實結算方式,“十三五”期間按照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進行獎勵。具體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明確: 某地獎勵額度=獎勵標準×某地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含生態改造新增) 獎勵標準為東部地區700元/千瓦、中部地區1000元/千瓦、西部地區1300元/千瓦。以河流為單元,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不得超過該單元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總投資的50%(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 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2018年,補貼標準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額標準進行補貼。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對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相應,對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同時,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給予超額系數折算,體現“冬增冬補”。 (一)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按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頁巖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開采利用量×1.2+致密氣開采利用量與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二)獎補資金分配系數按以下方式確定: 1. 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給予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超過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超過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超過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超過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2. 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扣減不同的分配系數: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3. 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系數為1.5。 (三)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 (四)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由財政部按照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央企業和地方提供的數據測算并將預算下達、資金撥付至地方和中央企業。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 四、各級財政、水利、能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致密砂巖氣認定標準 財政部 2019年6月11日 附件下載: 【相關文章】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文件; (二)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下達; (三)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行業工作方案; (二)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執行及完成情況。 第七條 地方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落實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應承擔的專項資金,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二)組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核實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按規定管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對相關工作實施、任務完成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點關鍵技術示范推廣和產業化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及能力建設; (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臺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綜合應用示范;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方和中央部門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采用獎勵、補助、貼息等方式支持并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資金分配結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關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競爭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據實結算等方式。對據實結算項目,主要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23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28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4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生物燃料乙醇彈性補貼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72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秸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73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農業部關于印發<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11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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