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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全文】(3)
時間:2019-11-28 16:50來源:www.bbm3k.cn 作者:生態環境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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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19〕826號)。詳情如下:
4.2.7 垃圾清理
完善農村垃圾收集轉運體系,防止因垃圾亂堆亂放導致周邊及下游水體受到污染。農村黑臭水體周邊垃圾清理包括沿岸垃圾清理和水面漂浮物的清理。在徹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礎上,對水面漂浮垃圾建立定期清撈的維護機制。
4.3 清淤疏浚措施要點
對于黑臭嚴重的水體,為快速降低黑臭水體的內源污染負荷,避免其他治理措施實施后,底泥污染物向水體釋放,可采取機械清淤和水力清淤等方式,工程中需考慮水體原有黑臭水的存儲和凈化措施,杜絕采用三面光河道水體硬化方式開展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前,需做好底泥污染調查,明確疏浚范圍和深度;根據當地氣候和降雨特征,合理選擇底泥清淤季節;清淤工作應盡量減少對水生生物生長的影響;清淤后回水水質應滿足“不黑臭”的指標要求。底泥運輸和處理處置難度較大,存在二次污染風險,需要按規定安全處理處置。
4.4 生態修復措施要點
4.4.1 水體凈化
對擬搬遷撤并空心村和過于分散、條件惡劣、生態脆弱的村莊,鼓勵通過生態凈化消除農村黑臭水體。推進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退田還湖和水源涵養林建設,維持渠道、河道、池塘等農村水體的自然岸線。種植水生植物,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態系統去除水體中的有機物、氮、磷等污染物。對于缺水地區或滯流、緩流水體,可以增加水體流動性及自凈能力,但要嚴控以恢復水動力為由的調水沖污行為,嚴控缺水地區通過水系連通引水營造大水面、大景觀行為。
4.4.2 人工增氧
對于整治后農村水體的水質保持,可采用跌水、噴泉、射流以及其他各類曝氣形式,有效提升水體的溶解氧水平;通過合理設計,在實現人工增氧的同時,提升水體流動性能,但應避免影響周邊環境、水體的行洪或其他功能。
4.4.3 水系恢復
在前期水系調查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實施必要的水體水系連通,打通斷頭河,拆除不必要的攔河壩,增強渠道、河道、池塘等水體流動性及自凈能力。
第五章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試點示范
5.1 篩選原則
政府重視。地方政府具有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工作推進機制,各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明確牽頭責任部門和實施主體,提供組織和政策保障,做好監督考核,開展試點示范的意愿積極。
特點突出。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任務較重、水環境敏感等地區,優先考慮試點示范。
基礎較好。優先考慮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具有一定基礎的地區,可結合鄉村振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等相關工作統籌考慮。
方案可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思路清晰,定量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污染成因,提出的治理目標、措施、技術路線可行。
5.2 示范類型
結合本地區實際,充分挖掘地域特色,根據黑臭水體成因,針對農村生活污水、廁所糞污、養殖業污染、種植業污染、工業污染、內源污染等為主的污染類型,因地制宜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為提高示范創建的多樣性,積累經驗,盡可能選擇不同類型的黑臭水體進行試點示范。
2019-2020 年,根據各地農村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成因、前期工作基礎等方面,篩選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試點示范縣30-50個。2021-2025 年,根據需要再作試點示范安排。
5.3 申報程序
以縣級行政區為單元,編制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向市級有關部門申請。經初審,報省級有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對《治理方案》進行評審,擇優推薦,并上報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和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競爭性選拔原則,確定試點示范名單。各地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示范縣名單,按照《治理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工作。各省(區、市)參照附件3 統計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情況。
5.4 試點示范任務
5.4.1 探索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模式
結合農村地區自然地理、社會經濟、人文風俗等,探索符合區域實際條件、體現區域特征的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模式、方法和工藝技術路線,以及能復制、易推廣的建設和運行管護模式。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和農業生產、農村生態建設相結合,避免由于盲目照搬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或其他地區治理技術模式而導致的“水土不服”。
5.4.2 創新農村黑臭水體長效管理機制
堅持地方為主、中央適當補助、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完善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投融資體制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企業建立緊密合作關系,加大信貸支持。挖掘農村資源、資產、資金潛力,探索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農村資源、資金優化用于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探索采用政府付費等方式鼓勵當地村民負責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后的日常管護。
第六章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評估
試點示范地區按照本章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評估,非試點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開展評估。
6.1 評估程序
省級有關部門遴選評估機構。評估機構需對治理工程實施前后的情況做摸底調查,跟蹤工程實施進展情況,評估工程實施效果。
6.2 監測要求
對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體,根據工作需要,對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項指標進行水質監測,省級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黑臭水體水質監測,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監測1 次,并于監測次月底前報告監測數據。
6.3 評估內容
主要包括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效果、探索治理模式和長效管理機制等三部分,包括以下指標:
(1)村民滿意度>80%(原則上不低于30 份)(治理效果村民評議表格式可參考附件4);
(2)水體無異味,顏色無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體顏色變化);
(3)河(塘、溝渠)無污水直排;
(4)河(塘、溝渠)底無明顯黑臭淤泥,岸邊無垃圾;
(5)水質優于表1 中黑臭水體監測指標限值;
(6)建立河(塘、溝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潔機制,落實保潔人員和工作經費;
(7)建立“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模式與機制;
(8)將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吸引當地村民充分參與;
(9)遇重大自然災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可延期評估。
第七章 組織實施
7.1 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負責全國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指導和監督,加強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信息共享、定期會商、評估指導,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抽查工作,建立全國農村地區黑臭水體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定期公布全國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和抽查核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省級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本地區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提供組織和政策保障,做好監督考核。市級有關部門要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縣級有關部門要落實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主體責任,做好項目落地、資金使用、推進實施等工作,建立共同推進工作機制。按規定通過監管平臺逐級上報,并定期公布行政區域內農村黑臭水體清單和治理工作進展,接受公眾監督。
7.2 政策保障
在黑臭水體的治理、維護、保持和長效管理過程中,明確水體水質管理責任人,落實相關管理措施。試點示范地區制定科學的農村黑臭水體有關指標監測與評估方案,將農村水體水質監測納入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性監測范圍,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監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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