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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本)
時間:2020-07-22 10:42來源:http://www.bbm3k.cn 作者:工信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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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本)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2020年本)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二、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成投產1年及以上;
(二)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1)。
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單獨填報《申請書》,并在公告申請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復審與公告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和現場核查,確定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的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都達到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要求,該企業方可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 經復審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四、監督管理
第十條 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范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加強對行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及新設備。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如公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及其他與《規范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時,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升級,補充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行業專家驗收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驗收意見進行核實,對仍符合《規范條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二)報送的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開展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報告》的;
(四)不能保持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
(五)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的;
(六)關閉、退出或停產1年(含)以上的;
(七)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生產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因違反規定被撤銷的公告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對擬撤銷公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應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前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國家或地方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措施,公告企業可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參考依據。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2013年3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3〕86號)同時廢止。
附:1.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
2.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執行情況和企業發展報告
下載:http://www.bbm3k.cn/uploads/soft/200722/9_10460781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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