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解讀
時間:2016-02-04 11:39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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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環境保護部正式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規程》共七章35條,分別是總則、規劃和實施、技術評估、考核驗收、監督管理和附則,明確了工作原則、工作對象、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是下一步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的重要準則。通過印發《規程》,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方向邁出了扎實的一步。
“十三五”及今后一個時期,環境保護部將按照國家引導、地方自愿,黨政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續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支持各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探索符合“十三五”要求的綠色發展模式和發展路徑,同時,對于創建工作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并通過考核驗收的市、縣、鄉鎮,環境保護部按程序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
出臺《規程》是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的必然要求
出臺《規程》具有鮮明的時代背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執政理念。如何在2020年達到與小康社會相適應的生態文明水平,如何保障“兩個一百年”目標順利實現,生態環境是短板,“十三五”是關鍵,探索實踐是重要途徑。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出臺《規程》并推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我們可以拓展新的思路、探索新的途徑、構建新的模式,結合地方實際把中央提出的任務和要求落到實處,打造一批試點示范的樣板。
出臺《規程》是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的內在需求。2000年國務院印發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提出生態省建設,環境保護部大力推動,各地積極響應。到目前為止,全國有福建、浙江、遼寧、天津、海南、吉林、黑龍江、山東、安徽、江蘇、河北、廣西、四川、山西、河南、湖北等16個省(區、市)正在開展生態省建設, 1000多個市、縣、區大力開展生態市縣建設。114個地區取得生態市縣的階段性成果、獲得命名,建成4596個生態鄉鎮,也涌現了一批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先進典型。2013年6月,中央批準將“生態建設示范區”正式更名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這是中央對環保部門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以“生態建設示范區”為平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所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隨著工作深入開展,原有規程與現在的形勢、要求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從建設理念、建設內容、管理要求等全方面的深化和提升,需要拓展新的思路、探索新的途徑、構建新的模式,全方位推動示范區建設的提檔升級,進一步發揮生態環境保護在生態文明建設中主陣地和主力軍作用。
2015年5月,陳吉寧部長在生態省座談會上指出,“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新要求作為指引,做好指標、規程的修訂工作,進一步提高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為此,環境保護部在深入調研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編制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規程》的發布,將進一步提高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提檔升級,是全面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為有序推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規程》編制過程注重系統科學完整
一是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礎。現行的《國家生態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對示范區的順利推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考核周期較長、個別管理要求與工作實際銜接性不強等問題。《規程》編制充分借鑒了已有工作經驗,在國家生態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框架基礎上,結合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新情況、新要求,進行全面修改完善,優化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管理。
二是充分考慮示范區工作的銜接。從生態建設示范區過渡到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需要做好工作銜接。當前創建地區的工作進展存在明顯差異,有的地方剛剛起步,有的地方已經進入評估、驗收階段,而有的地方已經獲得命名。為了實現示范區“平穩過渡、提檔升級”,保證各創建地區之間的公平性,減少工作重復,提升工作效率,《規程》圍繞生態建設示范區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銜接做出明確規定。
三是注重體系的完整性和統一性。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在不同層級探索有效模式。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包括省、市、縣、鄉鎮、村等不同層級和類型。《規程》從體系完整性角度考慮,建立統一規范的管理框架,明確不同級別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管理要求,對不同層級創建工作中相同的工作程序,統一提出規范性的管理要求。
四是完善分級管理。簡政放權是當前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規程》針對現有示范區管理程序較復雜、層級較多等問題,進一步加強示范區分級管理,明確創建地區和國家、省、市、縣等不同管理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適當簡化程序,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運行機制,提高可操作性和工作效率。
五是強化全過程動態管理。生態文明示范區創建是一個過程,《規程》完善示范區監管程序,明確監管要求和各方責任,細化明晰示范區創建和管理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加強全過程管理。同時,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動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勞永逸,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需要持續推進。《規程》進一步嚴格示范區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強化后續監督,明確退出機制。
《規程》特點鮮明
一是突出對示范區創建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包括省、市、縣、鄉鎮、村以及工業園區6個不同層級。根據現有工作體系,市、縣、鄉鎮是當前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的重點,因此《規程》著重明確了市、縣、鄉鎮的管理要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省是一個長期目標,需要一個長期過程,隨著實踐的深入,也將會發生變化,因此省的創建暫時參照《規程》執行。我國村級數量眾多,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創建工作由各省組織進行,國家制定標準進行指導。工業園區有單獨的管理辦法。
二是突出示范區工作銜接性和延續性。《規程》內容和框架與原有生態建設示范區工作基本一致,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的環節和程序與生態建設示范區基本保持一致,保證了已有創建工作的延續性。對于已經獲得國家生態市、生態縣稱號的地區,《規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不再進行技術評估,可以直接申請考核驗收。申請考核驗收前,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進行預審。”
三是突出分級分類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規程》對市縣創建地區和鄉鎮創建地區進行差別化分級管理,增強示范區管理的可操作性。市、縣創建以環境保護部為主體,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負責預審等環節。鄉鎮創建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為主體,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制定指標、發布規劃指南、視情況開展抽查、公告命名。明確不同類型創建地區的管理主體、管理事權、管理內容和程序。
四是突出全過程、動態化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在強化規范性方面,《規程》進一步完善和明確規定了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整改、公示公告等各環節的工作時限。同時,進一步規范了市、縣技術評估后的整改工作要求。在強化制度化方面,《規程》進一步加強了后續監管,包括創建地區后續工作推進和完善檔案的要求、抽查和復核、警告和撤銷稱號的條件等。此外要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專家庫”,加強了對省級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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