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環保新規影響廣泛 或觸發市場關注
1.證監會宣布加強環保監管 7月1日,證監會明確環保監管要求,明確最近36個月內收到環保相關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收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公開發股票;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規定,違反環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其中,2015年7月,證監會已經明確企業在IPO過程中有關環保問題的主要審核內容:(1)招股說明書是否詳細披露了發行人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最近3年的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2)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是否對發行人的環保問題進行詳細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是否發生環保事故,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有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等:(3)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需要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見。 圖 1:監管機構在IPO過程中的主要審核內容
數據來源:東北證券,Wind 上市公司若屬于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重污染行業,還需披露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同行業環保參數比較等環境信息。 積極開展綠色公司債券的相關研究、調研工作,推進綠色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綠色債券在審批和注冊、發行方式、資金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優惠,未來可能對綠色債券提供貼息、增信等支持措施。因此,發展綠色債券整體而言有利于環保行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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