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環保篇)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在財稅金融、營商環境、公共服務等方面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積極成效。同時,隨著國際國內市場環境變化,中小企業面臨的生產成本上升、融資難融資貴、創新發展能力不足等問題日益突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按照競爭中性原則,打造公平便捷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認真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紓解中小企業困難,穩定和增強企業信心及預期,加大創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能力和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水平,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招標投標、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競爭環境,提供充足市場空間。不斷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事項,推進“非禁即入”普遍落實,最大程度實現準入便利化。 (二)主動服務中小企業。進一步深化對中小企業的“放管服”改革。繼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動企業注冊登記、注銷更加便利化。推進環評制度改革,落實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制,將項目環評審批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一半。落實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動服務企業,對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要“一企一策”給予幫助。 (三)實行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寓監管于服務之中。避免在安監、環保等領域微觀執法和金融機構去杠桿中對中小企業采取簡單粗暴的處置措施。深入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堅決保護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嚴格禁止各種刁難限制中小企業發展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問責追責。 三、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一)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政策。進一步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加大再貼現對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小微企業500萬元及以下小額票據貼現。將支小再貸款政策適用范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中小銀行(含新型互聯網銀行)。將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納入中期借貸便利的合格擔保品范圍。 (二)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完善債券發行機制,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經營正常、面臨暫時流動性緊張的民營企業合理債券融資需求。探索實施民營企業股權融資支持工具,鼓勵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專項基金開展民營企業兼并收購或財務投資。大力發展高收益債券、私募債、雙創專項債務融資工具、創業投資基金類債券、創新創業企業專項債券等產品。研究促進中小企業依托應收賬款、供應鏈金融、特許經營權等進行融資。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補償機制,發揮知識產權增信增貸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發放中長期貸款,開發續貸產品。 (三)支持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加快中小企業首發上市進度,為主業突出、規范運作的中小企業上市提供便利。深化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業在新三板掛牌融資。推進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完善創新創業可轉債轉股機制。研究允許掛牌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落實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減持比例與投資期限的反向掛鉤制度,鼓勵支持早期創新創業。鼓勵地方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等專業化基金服務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對存在股票質押風險的企業,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研究制定相關過渡性機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采取防范化解風險措施。 (四)減輕企業融資負擔。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滿足進出口企業金融服務需求。加快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擔保機構逐步取消反擔保,降低擔保費率。清理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時強制要求辦理的擔保、保險、評估、公證等事項,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相關費用無法減免的,由地方財政根據實際制定鼓勵降低取費標準的獎補措施。 (五)建立分類監管考核機制。研究放寬小微企業貸款享受風險資本優惠權重的單戶額度限制,進一步釋放商業銀行投放小微企業貸款的經濟資本。修訂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適當放寬考核指標要求,激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夯實對小微業務的內部激勵傳導機制,優化信貸資源配置、完善績效考核方案、適當降低利潤考核指標權重,安排專項激勵費用;鼓勵對小微業務推行內部資金轉移價格優惠措施;細化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盡職免責規定,加大對基層機構發放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貸款的激勵力度,提高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占比;提高信貸風險管控能力、落實規范服務收費政策。 四、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一)改進財稅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落實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政策,中央財政安排獎補資金,引導地方支持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擔保成本。進一步降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政策門檻,中央財政安排資金支持地方給予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同時推進相關統計監測和分析工作。落實金融機構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二)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加快推進地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零收費。推進增值稅等實質性減稅,對小微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根據實際情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支持中小企業吸納就業。 (三)完善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各級政府要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項下融資業務提供便利,依法及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采取預算預留、消除門檻、評審優惠等手段,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傾斜。 (四)充分發揮各類基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走市場化、公司化和職業經理人的制度建設道路,使其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在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大力推進國家級新興產業發展基金、軍民融合產業投資基金的實施和運營,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軍民融合產業領域優質企業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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