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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5-04-13 13:18來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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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申請與發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圍繞綠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業發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以及環保與室內環境、運行維護等材料和產品。
第四條 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布。
第五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與標識終身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設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兩部門管理辦公室的職能和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二)標識制定、統一編碼和使用管理;
(三)建立和維護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
(四)三星級評價機構的申請受理、評審組織和監督管理,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的備案;
(五)指導地方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
(六)受理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查詢、申訴、舉報等事務的審核和處理;
(七)承辦專家委員會的活動;
(八)兩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建省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管理辦公室);
(二)推薦三星級評價機構,審定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并報兩部門管理辦公室備案后發布;
(三)對本地區以及本地區以外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四)在信息平臺發布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等工作。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 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評審三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三)評審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范;
(三) 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相關科技項目;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單位或個人推薦,本人愿意,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兩部門審核;
(二) 通過審核的,頒發《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可參照成立省級專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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