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南(試行)(中環協【2014】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質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為行業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遵循的一般原則和工作內容,供各相關方參照采用。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是指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 第三條 能力評價是針對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相關單位提供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能力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采用。 第四條 能力評價按照污染治理設施特征分類進行,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處理、工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處置、有機廢物處理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七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的評價按照運行服務能力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能力評價實行統一管理,會同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共同組織實施。其中,一級能力評價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實施,二級和三級能力評價由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實施。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和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各自核發的證書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實施監督。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應自覺接受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統一污染治理設施現場運行人員培訓教材,組織考試并核發考試合格證書。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本地區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評價條件和指標 第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 (二)具有與其運行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污染物檢測能力、專業人員配備和突發事件應急能力; (三)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主要現場運行人員,應參加專業化的培訓與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接受繼續教育。 第八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四)運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檢測條件和能力的證明; (六)各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主要現場運行人員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申請單位與上述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 (七)運行服務業績實例,包括運行項目簡介、委托運行合同、用戶意見、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委托運行合同期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報告; (八)上一年度本單位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九)能夠證明申請單位運行服務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能力評價的內容,包括運行質量管理、檢測能力、運行專業人員和運行實踐四個方面。各專業類別、各級別的評價指標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標》(見附件2)。 第十條 能力評價方式:根據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結合現場核查情況,按照能力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得出評價結果,確定申請單位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級別。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將申報材料遞交單位登記地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進行材料審核,符合一級評價指標要求的,簽署意見后提交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符合二級、三級評價指標要求的,由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根據本指南規定的程序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遞交的申報材料(一級能力評價)組織型式審查。對通過型式審查的單位,安排專家審查;對未通過型式審查的單位,將名單及原因告知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第十三條 專家審查分為技術審查和現場核查兩個步驟。 技術審查重點是根據申報材料,按照評價指標,進行技術審查。對通過技術審查的單位安排現場核查。現場核查重點是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保持情況,以及運行項目(從運行服務業績中隨機抽取)現場的運行情況。 現場核查應成立現場核查組,邀請技術專家及運行管理相關方參與,并形成現場核查報告。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應將未通過專家審查的單位及原因告知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第十四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通過審查的一級評價單位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網站進行公示,核發證書;對未通過的單位,將名單及原因告知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第十五條 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依據本指南開展二級、三級能力評價工作,并核發證書。工作文件及評價結果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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