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南(試行)(中環協【2014】61號)(2)
第四章 證書 第十六條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采用統一樣式、統一編號(證書樣式及要求見附件3),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冊登記或者事業單位登記地址; (二)運行服務能力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五)發證單位名稱和印章。 第十七條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一級和二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證書的,向原發證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原發證單位授予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 (四)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現場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 第五章 證書有效性保持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應向發證單位提交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5),在運行期間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遵守運行合同約定。 第二十條 通常情況下,對持證單位從首次頒發證書之日起,進行年度審查。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可委托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對所在地登記的一級持證單位進行年度審查。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填寫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見附件6),提交給本單位登記地的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第二十二條 年度審查的重點是確認持證單位持續符合證書規定的運行服務類別和級別要求,以及持證期間運行項目的情況。 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可根據持證單位上一年的運行服務情況,抽查部分持證單位的運行項目現場,最終根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和現場抽查情況對持證單位做出年審結論,于每年5月底前將年審結果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一經核實,發證單位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公開通報或取消證書資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證書和年審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證書的; (四)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項目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 (六)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技術人員、現場運行人員等影響運行服務能力的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取消證書資格的單位,自證書資格取消之日起,發證單位兩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將設置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公開持證單位證書保持和項目運行基本情況,提供公眾投訴和監督平臺。 第六章 評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能力評價工作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評價費。評價所需的專家評審、證書制作、申報系統開發維護費用由發證單位支出。現場核查產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能力評價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指南的規定,保證能力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嚴格執行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的質詢和監督,認真對待和處理能力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不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能力評價。 第二十七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和省級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參與能力評價的相關工作人員和專家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有義務為申請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隨意修改申請單位評價級別,不得縱容申請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對在能力評價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將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能力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單位在申請能力評價過程中,不得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賄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得證書的,取消其證書并予以公告,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申請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經過能力評價獲得證書后,須自覺接受發證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申請附件下載:http://www.bbm3k.cn/uploads/soft/160727/9_2029117821.rar 推薦報告:全球污染治理市場調研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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