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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時間:2015-01-15 10:12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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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不按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可處以罰款。《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按照部門規章設置處罰的上限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責任。即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公開、不如實公開信息等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相關規定,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未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公開其信息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載明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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