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檢索
王燦發:《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有哪些亮點?(2)
時間:2016-06-20 11:20來源: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次
王燦發:《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有哪些亮點?
亮點 6
加大處罰力度
這次修訂草案規定了比較重的處罰,比如納入按日計罰措施。雖然按日計罰在新《環境保護法》里面已有,但在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沒有的。
其次,對于超標排放者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王燦發說:“以前超標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費兩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但是這樣的處罰就很容易出現江蘇省某化工廠超標排污僅被罰幾百元的情況。而有時,對污水處理廠等排放量很大的企業,發現一次排放超標,有可能罰款額非常之大。這次修訂就規定了只要超標排放,就處罰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罰款。若仍不改正的,則會采取限制生產或停業關閉措施。這樣的規定改變了以前‘要不然罰得很少,要不然罰得很多’的這一畸輕畸重的情況。”
再次,對設置違法排污口的處罰也比原來重了很多。違法設置排污口從原來罰款2萬元~10萬元,變成處罰20萬元~100萬元;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原來處罰10萬元~50萬元,修訂草案提高到罰款50萬元~150萬元。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比以原來罰得重很多。
王燦發表示,以上這些都是加重處罰力度的表現。現在很多條款都是可以罰款10萬元~100萬元,在很多方面也規定了可以按日計罰。
亮點 7
排污許可證范圍擴大
排污許可證適用范圍比之前也擴大了很多。原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修訂草案除了規定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外,還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亮點 8
環評、檢測機構與排污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防止環評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修訂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環評、監測相關機構的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水環境監測設備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王燦發表示,這也是以前《水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的。假如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或者環評中弄虛作假的話,將會與排污企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將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
相關文章
- 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石秋池解讀《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2017-03-30
-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等三項環境保護標準解讀2017-05-11
- 環保部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等三項環保標準答記者問2017-05-12
- 環保部就《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答記者問2017-10-27
- 環保部水司相關負責人就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防治任務進展情況答記者問2017-12-06
- 工業園區水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2019-06-21
推薦文章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政策法規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