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石秋池解讀《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復》《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水利部日前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詳細了解《辦法》出臺背景和相關情況,記者采訪了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石秋池。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修訂《辦法》的背景。 石秋池: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要求,水利部2003年頒布了《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對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辦法已實施十余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批復了《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出臺了《關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對水資源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該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權限表述不很明確,在執行過程中容易造成推諉現象,對水功能區的分類管理要求不具體,執行過程中難以發揮效力,水功能區與入河排污口監管的銜接不夠明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存在困難等,在這次修改中都進行了修訂,明晰了水功能區分級管理權限,明確了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手段和措施,更好的支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 記者:《辦法》的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石秋池:《辦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以解決當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將水功能區作為各種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動的重要平臺,明確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權限,確定不同水功能區的分類管理和保護要求,強化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加強水功能區對各種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動的約束。 《辦法》共37條。第1條至第5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管理要求和分級管理權限。第6條至第17條規定了水功能區劃要求與效力,明確了水功能區四類一級區和七類二級區的不同管理和保護要求。第18條至第31條規定了水功能區監管的各種措施,包括水功能區修訂與調整、水功能區影響分析、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控制、水功能區水質限期達標、入河排污口布局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入河排污口檔案、入河排污報告、設立水功能區標識、水功能區監測評價、入河排污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督檢查、納污總量監督管理、水功能區考核等。第32條至第35條規定了違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第36條和第37條為附則,規定了《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間的銜接、施行日期與相關文件的廢止。 記者:和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相比,《辦法》有什么變化? 石秋池:從條文數目上有所增加,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只有19條,修改后的《辦法》增加到37條,涉及的內容更加豐富。在關注重點上,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側重于水功能區劃和審批的要求,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沒有明確要求,對水功能區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模糊;修改后的《辦法》側重于水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監督管理,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要求加入其中,明確了流域與區域分級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區四類一級區和七類二級區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區修訂與調整、水功能區影響分析等,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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