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政污泥單獨焚燒飛灰可否衛生填埋的回復
來信: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1適用范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8.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應滿足GB16889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產生的飛灰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在滿足GB16889的要求后,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以上理解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8 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填埋處置(1)除符合第6.3條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外的危險廢物“,及”6.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后滿足下列條件,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是否矛盾。 回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HW18(焚燒處置殘渣)包括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熱解等處置過程產生的底渣、飛灰和廢水處理污泥(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底渣除外),危險廢物等離子體、高溫熔融等處置過程產生的非玻璃態物質和飛灰和固體廢物焚燒過程中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炭。來信提到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產生的飛灰”不屬于HW18(焚燒處置殘渣)。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第八條“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的規定,需要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產生的飛灰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xx”(xx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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